近年来,河北省赵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局、老龄办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积极构建养老保障、老年医疗保险、老年维权、老年优待等各方面的服务体系,积极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努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生活水平,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该县有近2万城乡低保对象,其中老年人约8500人,该县将困难老年人家庭和困难老年人列入低保“常补对象”予以重点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纳入制度性保障范围,实现了应保尽保。自2013年12月,该县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75元提高至4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至2125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50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28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4300元。
积极推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扎实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6467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1.4亿元,为1012名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3239万元,为8.7万名60周岁以上老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664.84万元。
老年健康服务能力日益提高。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协作机制,由定点医疗机构派驻专业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常驻养老机构,随时监控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出现发病情况随时转诊。县级医疗机构设置老年人诊疗绿色通道,在挂号、取药、收费、新农合补偿结算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并发放就医优惠证,凭证免收挂号费。各医疗机构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免费提供体检和健康指导,各医疗机构为5万名老人建立了健康档案,为4.5万名老人进行了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
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该县初步构建起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公办养老机构为主体、社会养老机构为补充、农村养老机构为延伸”“五位一体”的养老服务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近年来,我县累计投入2480万元,建成了赵县民政事业服务中心等5所公办养老机构,可容纳床位860张,目前,共入住“五保”老人783人,入住率达91%。为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实施了农村互助幸福院项目建设,2014年底,建成农村互助幸福院281所,实现村村全覆盖。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蓬勃发展,全县共有民办养老院3所,可容纳床位580张。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设施逐步健全,均配有休息室、配餐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健身康复室、医疗保健室和老年人学校等“六室一校”。投资3万元建设了居家养老服务呼叫中心,并与10家入网服务商签订了服务协议,为350名登记入网老人提供“365×24”无缝隙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各项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实现无缝隙。
老年维权和优待工作扎实开展
老龄办积极协调民政、财政、司法、人社、住建等成员单位,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扎实推进老年维权和老年优待工作的开展。认真组织普法讲座、现场咨询、送法下乡等活动,印发宣传手册3万余册,组织专题讲座120余场次,每年开展大型评选活动1-2次,增强了广大群众尊老爱老的意识。贯彻落实优待老年人政策,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为全县9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补贴,2014年又将高龄补贴覆盖面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人。今年以来,为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399万元。老年人乘车、游园等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法院建立了涉老案件“三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快)办案机制,做到及时立案、快审快结、优先执行、优先回访,对需要法律服务的贫困老年人给予减免或缓交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近年来,累计承办老年人司法救助案件23件,审理、执行涉老赡养案件45件,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利益。司法部门每月组织两次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公证员深入乡村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乡村行活动”,并将公证服务引入老年抚养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等维权工作。今年以来,义务接待老年人法律咨询223人次;专线接待老年人法律咨询112人次;承办老年维权法律援助案件8件;上门为年老多病老人办理委托、继承等公证59件,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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