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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外地老人未享优惠告公交公司退2元法院判败诉

2017-09-14 08:00:01 无忧保

法院认为,在广州未出台外埠老人公交减免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公交公司向老人收取票款并无不妥

羊城晚报讯小编董柳报道:今年66岁的游大爷在广州生活了20多年,可因为他的户籍地在福建而未能享受到乘车优惠。一次,他持广东省居住证上车,公交司机说要交钱,他交了二元钱,并要回一张二元车票。事后,他状告公交公司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退回二元车费,被法院驳回,法院同时判决他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游大爷上诉后,案件于18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询,目前尚未终审宣判。

外地老人乘车无优惠告公交公司

今年66岁的游木春的住址是在福建省平和县,现住广州市天河区,他称已到广州市生活了22年。

游大爷在起诉状中描述,2014年9月3日,他到天河体育中心办事,在东圃站上了一辆brt公交车,手上拿着广东省居住证问司机“我是老年人要不要交钱”,司机说要交钱,他于是交了二元钱,要回一张车票。

游大爷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他认为当日公交车所在的广州市第二巴士有限公司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退回上车交的二元钱。

公交公司称老人需凭证享受优惠

广州市第二巴士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有关规定,老年人需凭老年人优待证件享受有关优惠,《广东省居住证》不是有效的老年人优惠乘车凭证,根据《关于组织做好应用广州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卡优惠乘坐车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从2010年5月1日开始只有老年人社会保障卡是唯一有效的老年人优惠乘车凭证。”由于原告乘车时没有出示老年人社会保障卡,驾驶员告知原告需按规定购票乘车是正常履行检票和监票职责,其不存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政部门称外地老人无同等优待

一审期间,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向广州市民政局发函调查,广州市民政局复函称:1、《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未规定外地老年人与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公共交通优免费方面的优待;根据《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相关规定,在广州居住二十余年的外地老年人目前还不能与广州市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优免费乘车优惠;2、现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要求“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广州市正在积极研究推进;在新的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推行前,非广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羊城通,享受羊城通广州市公共交通普惠优待政策。

法院判大爷败诉负担50元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国家更是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上予以保护。根据广州市民政局的复函:“广州市对外埠老年人与广州户籍老年人享受公共交通同等优待的问题非常重视,将根据广州市实际情况开展全面调研论证,力争尽快出台外埠老人公共交通减免优惠政策”,广州市正积极调研论证推进出台外埠老人公共交通减免优惠政策,但在未出台外埠老人公共交通减免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被告依合同法的规定向原告收取票款并无不妥。至于《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是否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中“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的规定相冲突,不宜在民商事案件中审理,即不宜在本案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中审理,原告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游木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游木春负担。游木春随后上诉到广州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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