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继重庆市委常委会7月7日通过《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后,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市财政局则于7月31日联合下发了《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现各区县正在严格程序,严密施行,精准“惠老”,应补尽补,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从7月1日起享受党和政府每月20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该补贴将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或银行卡上。
此次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符合条件者将按申请、审核和公示、审批的程序办理,实行“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还规定,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在200元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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