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济宁市在全省最早建立并落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自2008年以来已经连续八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实现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同步增长。
近日,济宁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通知》中指出,2015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至56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至33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9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此次提标将惠及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对象28万余人。《通知》同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及时将新标准下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切实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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