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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我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作为今年市政府为城乡群众办的20件实事之一,我市将从2015年7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本次调整标准为: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13元调整为550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35元调整为472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70元调整为410元。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180元调整为350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080元调整为339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980元调整为3330元。城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896元调整为660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4147元调整为4500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5181元调整为580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630元调整为3920元;岫岩县集中供养年标准由4829元调整为541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由3025元调整为3267元。
此次提标,将惠及城乡低保户约83704人和10854名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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