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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办法挂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5年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韶关市老龄工作办公室。
电子邮箱:sgllb8738932@126.com
传真电话:8732610
韶关市老龄办
2015年5月18日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韶关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岭南通老年人IC卡》(以下简称IC卡)。《优待证》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IC卡》由韶关市公共汽车公司负责制作、办理及管理。
第三条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确保老年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乡社区应当通过开展多种老年人文娱活动,引导老年志愿者结合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发挥个人专长,帮助老年人融入社会,实现社区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优待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免费进入市内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展览馆等;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阅览证。
市内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旅游景点、风景区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优待。
老年人进入由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电影院观看演出、体育场所进行体育锻炼享受半价优惠。
提倡非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给予老年人优惠。
给予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服务和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生活习惯的设施设备,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免交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的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第六条 提倡邮政、电信、银行、餐饮、商场、供电、供水、燃料、维修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等服务。
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七条 凭由市公共汽车公司办理的老年人免费乘车《IC卡》免费乘坐市区内的公共汽车。老年人乘坐汽车火车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优先,有条件的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应当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老年人专座。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
本市户籍的贫困老年人入读老年大学享受学费半价优惠;对五保、低保老年人给予学费全免。
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运营养老机构、设施,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养老服务体系。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等规定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关爱老年人服务和援助呼叫信息网络对接,实现区域内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和援助服务全覆盖。
第十一条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其中,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租赁公租房的,免交租金。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在其产权或者承租住房拆迁(征收)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本市户籍的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户籍在辖区内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参保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应当给予资助、补助。
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有条件的要逐步设立优先就医专用通道等服务。各镇卫生院、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优待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挂号费;提倡乡镇(街道)以上私立医疗机构看病免收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并免收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巡诊费。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并提供免费体检。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纳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范围,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实行殡葬基本服务费全免除。
第十四条 对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实行政府津贴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提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的从申请对象提交书面申请后的下个月份起发放高龄津贴。
第十五条 由驻韶部队管理的年满60周岁的离退休干部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 《优待证》、《IC卡》只限于本人持证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IC卡》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老年人使用伪造的《优待证》、《IC卡》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IC卡》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十七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IC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旅客高峰期;不能独立行走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八条 凡涉及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要做好宣传、教育和检查、落实、督促工作。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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