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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7-09-23 08:00:01 无忧保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府谷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   从2014年10月1日起。   三、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   (二)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于每年初向各地下达预算保证数。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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