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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扩大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标准

2017-09-23 08:00:01 无忧保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切实做好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年初,钦州市出台了《钦州市扩大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发放的范围为对持有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分别为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经费由县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发放。此外,高龄生活补贴与其它待遇可同时享受,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方案》规定,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人员死亡、外迁的,村(居)委会应负责于10天内上报镇(街道)派出所和民政办,再由民政办上报县区民政部门(老龄办),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高龄老龄人生活补贴资金一律通过金融机构采取社会化发放,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年人有关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补贴,确保不漏发、不错发。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   《方案》指出,该市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浪湾旅游管理区执行统一标准;灵山县、浦北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贴标准。各县区执行标准不得低于本《方案》规定的补贴标准。   近年来,钦州市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落实老龄政策,核发老年人优待证3773本,按时发放90岁以上的老年人高龄补贴和长寿补贴586.9万元,培育全区示范性村级老年协会7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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