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调整制定2015年全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近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同意,州民政局、州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201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黔南民发〔2014〕130号),调整制定公布2015年全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生行动和贵州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要求,切实保障全州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黔南州根据城乡低保提标有关政策和有关指导意见,结合全州各县(市、区)资金筹集情况,既考虑按省要求统筹区域平衡、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又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调整2015年全州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原则上全州城乡低保标准按贫困地区和非贫困地区两个类别来统筹,将2015年城市低保标准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别标准为460元/月,分别是都匀市、福泉市、贵定县、瓮安县、龙里县、惠水县和都匀经济开发区等7个县(市、区),第二类别标准为435元/月,分别是独山县和平塘县2个县,第三类别标准为390元/月,分别是荔波县、罗甸县、长顺县和三都县4个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后,全州平均保障标准为434.62元/月,增幅为12.62%。全州农村低保标准为两个类别,第一类别标准为2330元/年,分别是都匀市、福泉市、贵定县、瓮安县、龙里县、惠水县和都匀经济开发区等7个县(市、区),第二类别标准为2260元/年,分别是独山县、平塘县、荔波县、罗甸县、长顺县和三都县6个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全州保障标准平均为2297.69元/年,增幅为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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