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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制的前提下更好维护老人权益保障工作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共同富裕,实现“不分年龄人人共享”,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权获得物质帮助。而由人口老龄化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已经日益凸显,且已由老年个体向老年群体扩散,由单个家庭向整个社会层面传导,由养老问题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渗透。这些都需要后立法时代的法治建设予以及时的回应。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而目前,法治建设也进入了更加注重法律完善、法律执行及法律监督的后立法时代。强化对老年人的法定权益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落到实处,使他们真正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化解这一难题,我们认为需要三个方面的努力。
首先是要夯实执法主体。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执法主体。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抓住这一契机,健全机制、建强队伍、拓展平台,不断夯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执法主体。
其次加大对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学法、知法、懂法的培训。目前,个别部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老龄化社会到来的深刻影响及现实要求,还没有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内涵和赋予的职责和给予足够的理解和重视,还没有从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方面做好应有的准备。加大对《老年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培训,使其具有法治理念和思维这应是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基本要求。
最后是需要通过法治和制度构建一个惠及所有老人的机制性框架。将城市与农村、公办与民办、营利与非营利性等各类各种所有制养老机构纳入调整规范的范围,完善养老机构的管理体制,明确养老机构的准入资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拟定养老服务补贴办法、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办法等政策。只有法治规范和制度保障才会让老人们有心理上的安适,这是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基本要求。
老有所养未必老有所乐,面对不时发生的养老悲剧,我们应该依法优先将面临困难的老人纳入法律救助对象,为老人维权提供各种帮助。
投稿:周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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