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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65周岁以上老人将免费乘公交


新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较以前增加了许多新内容。
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有95万余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6%左右。新《条例》实施后,全市95万余老年人将享受更多的敬老、爱老、助老、惠老政策。
80周岁以上老人可领高龄津贴
据悉,按照现行政策,我市目前只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80至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也就是说,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将逐步扩大到80周岁以上。据悉,具体办法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
此外,《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65周岁以上老人将免费乘公交
《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我省现行的优待老年人政策和各地优待老年人的成熟做法进行了肯定规范,增加了优待内容,涉及为老年人提供办事便利、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方面。同时,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据了解,目前我市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市区内公交车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关于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问题,目前我市正在制定相关方案。
另外,《条例》依据有关法律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方面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急救机构不得拒诊老年病人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及时接收、救治老年病人,不得拒绝诊治;急救机构配备的医疗救护员,应当适应老年病人搬运、护送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老人可拒绝经济资助成年子女
《条例》对老年人易受侵害的住房及其它财产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老年人有依法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明确提出,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条例》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采取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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