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落实提高农村贫困居民医疗救助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贫困居民看病负担,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提高农村贫困居民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葫民发〔2014〕52号),将于2015年1月1日提高农村贫困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和报销比例。
根据文件规定,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新农合报销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新农合起付标准、新农合报销部分、大病保险补偿部分、自费药品和其它部分)救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最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
目前,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已分别完成了救助对象认证、救助资金筹集、结算程序制定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新标准能够按时实施。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