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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孝 老母房产传女儿


案例再现
83岁的魏大娘丧偶后购得一套私产房,一儿一女成家单过。儿子20多年来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女儿一直照顾老人。魏大娘立下遗嘱:去世后房产由女儿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老人去世后,女儿按继承公证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儿子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认为母亲生前所立遗嘱未经自己同意,该房产应有自己一份。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证员析案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房产系魏大娘个人财产,大娘生前将房产留给女儿是对女儿赡养她的回报,无须征得任何人同意。因其子不尽赡养义务,大娘才通过法律剥夺了其继承权,这是法律赋予她的合法权利。
和平区公证处表示,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思维清楚,有语言表达能力,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立遗嘱人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有他人胁迫;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所立遗嘱内容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孙桂龙 通讯员 张凤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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