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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为善行撑腰

2017-09-26 08:00:03 无忧保

  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在22日举行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初审(2月25日《羊城晚报》)。

  在当下中国,遇到老人跌倒该不该扶起来,竟然成了困扰人们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将面临良心上的谴责。于是,出现了各种扶起摔倒老人的攻略,也有人在救助老人时全程录像,更有人在找不到证人的情况,怯懦地缩回了援手。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见义勇为领域亦如此。如果受助者认为对方不是见义勇为,又不能提出证据,应该认定对方是好心救人。

  《条例》如果能够顺利出台,无疑将对乐于、勇于助人的公民起到一个善意保护、正面引导的作用。这可以鼓励旁观者伸出援手。善法就是要让人从善,为善行者撑腰,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受屈喊冤。这样才能令“出不出手”不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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