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再婚夫妇产生矛盾,未征得妻子同意,老翁私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婚房出售给自己的孙子,妻子获知后起诉。法院判决,祖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77岁的张大爷22年前与宋大娘再婚,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塘沽某小区的一处独单作为婚后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大爷。2010年,张大爷与老伴闹矛盾,便与孙子小张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以20万元的价格将此套独单出售给小张。宋大娘获知张大爷卖房一事后,将张大爷及其孙诉至法院。
滨海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在出售给小张之前是原告宋某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出售给小张时未征得原告同意。小张作为被告之孙应当知晓此事,但其仍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二被告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该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小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第二中级法院,市二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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