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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峙养老院:赢了官司拿不回钱(图)

2017-09-27 08:00:03 无忧保
  来自上海市民政局消息称,上海已有300多家老人“日托所”。随着“独子养老”时代来临,上海市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正在形成。图为在上海市静安区愚谷村老人“日托所”里,受托照料的老人。钮一新 摄
  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上海尤为突出,许多家庭把老年人送养老院成了不二选择。但与此同时,与以养老院发生纠纷的案件也不断增多,养老院多为被告。上海虹口区法院介绍,近期该院就接连审理了四起该类案件,养老院无一例外全被判决赔偿。然而,当案件步入执行阶段后,面对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的执行标的,那些开办资金本就不高,且日常经营只能保持微利的养老院,执行难成了关键问题。面对拿着判决书却得不到赔偿的当事人,法官说,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健全养老院的保证金制度。

  案例一

  养老院疏忽致老人死亡

  2010年7月下午的一通电话让周晓丽 一家陷入紧张气氛中。住在养老院的哥哥周康明洗澡时不慎摔倒。养老院称,经初步检查无明显摔伤特征。但是,周晓丽仍旧不放心,要求养老院将哥哥送医院检查。养老院却表示 “人手不够”。

  当周晓丽赶到养老院的时候已经是下午17时。她发现哥哥的神态有异,便立即要求养老院工作人员陪同一起将哥哥送到医院检查,被养老院拒绝。不得已,她只好自己把哥哥送到医院。次日,周康明在医院死亡。

  事后,周晓丽将养老院诉至虹口区法院,以养老院未尽及时救助义务,未按养老院规范保障养老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哥哥死亡为由,要求养老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养老院则辩称,事发当日通知周晓丽的原因是因为周康明腹泻并非摔倒,养老院认为周康明死于自身疾病,养老院无过错。

  法院调查,周康明于2009年入住养老院。根据双方入住协议约定,周康明的护理等级为自理。事发当日下午14时,周晓丽接到养老院电话后,要求家属将周康明送医院检查,但院方并未履职。周晓丽将周康明送到医院后,次日周康明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周康明直接死亡原因为 “高渗性昏迷”。在其他重要情况一栏中记载为 “糖尿病、腔隙性脑梗塞”。

  审理中,法院向医院查询相关情况。医院表示,周康明送院时的症状为脑梗、低血压、糖尿病、电解质紊乱。据CT检查为脑梗和脑萎缩,并未见明显脑外伤,也无骨折和血肿情况。

  法院认定,养老院作为提供老年人住养、护理、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在事发当日明知周康明身体不适,却未予以充分重视,未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仅是电话通知家属,也未在第一时间及时联系医疗机构予以救治,在履行托管服务合同过程中,被告养老院的行为明显存在瑕疵,且不能排除过错行为与周康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元。

  案例二

  老人摔倒未及时救治

  入住某养老院的王老伯不慎在前往厕所时摔倒骨折。王老伯的家属以养老院未尽护理义务为由将该养老院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养老院赔偿各项费用18万余元。

  王老伯家属表示,王老伯入住养老院时和院方约定,需为老人配备床边台灯一个。入住后,养老院并未按照约定给王老伯配备台灯,在无人护理、房间内光线昏暗的情况下,老人上厕所时摔倒。事发后,养老院致电其儿女,但没有将患者送往医院就医。第二天上午8时,王老伯的女儿赶到养老院后,将老人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后确诊为右侧肱骨颈骨折伴有股骨头脱位,手术后又出现小便失控,诱发结肠梗阻、气虚血瘀后中风。王老伯在出院后,因病情多次反复,生活不能自理。

  养老院表示,双方在签订的入住协议中约定王老伯在入住期间由养老院提供二级护理服务,房间由两位老人同住,配有独立卫生间,两人共用一盏台灯,床头设置紧急呼救按铃。王老伯入住后一直自行料理生活,院方并无过错。同时,王老伯送院治疗康复后再次返回养老院,随后又因为原发性高血压、脑梗、痛风、便秘等症状多次送院治疗的行为,与前次院内摔倒没有直接因果联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规定,二级护理的内容包括 “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以防摔伤”,但该案中王老伯在入住养老院后一直自行料理生活起居,不存在行动不便的情况。而且,王老伯床头也有紧急呼叫按铃可以呼叫护理人员,而王老伯并没有使用该按铃寻求帮助,因此其如厕时没有护理人员协助并非养老院的过错。同时,两位老人共用一个台灯也符合一般生活常规。王老伯一方也无法证明房间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然而,王老伯摔伤后院方并未立即将其送医院治疗,处置不当,故判令院方承担30%责任。王老伯之后又多次住院治疗,考虑到主要治疗的为高血压、脑梗等症,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认骨折部分的医疗费等共计5.3万余元,由养老院一方承担30%。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王老伯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等共计2.8万余元。

  难点

  账户没资金执行遇阻

  两个案件,虽然有了获赔判决,但原告方很难获得足额赔偿。对此,法官坦言,没有资金保障、法律缺失是造成这种判决 “落空”的主要原因。负责周晓丽案的法院执行法官惠力向表示, “执行时,养老院的账户上几乎没有钱。”面对这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窘境,执行法官也表示很无奈。

  据该院另一位执行法官毛伟表示, 2011年虹口区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及养老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执行这些案件时,执行法官发现,这些养老院的账面资金大部分是住养老人每月的住养护理费。这些费用由老人交付给养老院,用于老人日常的吃喝、护理以及简单的医疗服务。

  养老院这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并且承担着一定社会责任的机构,虽然有着经营性质,但大部分仍旧以公益为主,因此,养老院很少有暴利的情况。在略微盈利的情况下,一旦遇到损害赔偿纠纷,养老院自然力不从心。

  “与一般单纯经营型的企业相比,养老院虽能产生一定的盈利,但往往金额不大。而且养老院的账面资金以及设施设备等财产均涉及养老这一社会职能,因此在执行时也不能采取简单的扣划拍卖措施,那样会引发社会问题。所以在面对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的损害赔偿时,法院的执行难度很大。”虹口区法院执行法官吉旺晟也表示,养老院虽有经营性质,但盈利能力较弱,往往只有微利,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

  调查发现,养老院的固定资产普遍价值不高,很难被执行拍卖。养老院内常规设施为桌椅、床铺以及一些老年康乐设施,即使拍卖也拍不出较高的价格。而这些固定资产一旦被拍卖,就会影响养老院的正常运营,在院老人日常的生活护理就可能出现问题。

  面对账户上没钱,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法院能否追究养老院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呢?对此法官表示,养老院的开办主体有别于普通企业。一般公司企业的注册需工商部门登记审核,其行为受《公司法》约束。而设立养老院依据的法规主要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根据相关内容,养老机构仅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即可。而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否被追加法人责任,成为被执行主体,也无明确定论。

  症结

  行业风险高资金门槛低

  在虹口区法院翻阅法院受理的这几起涉养老院诉讼案件中,发现养老院 “开办资金”一栏中数额均不高,有的仅为 “壹拾万元”。

  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的衰退,较正常人更容易出现摔倒、生病等意外,一旦护理不当或稍有疏忽便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因此,养老院这一行当被业内人士称为高风险行业。然而,这一高风险行业在资金要求上门槛很低。

  法院执行人员表示,在受理的多起执行案件中,被告养老院的开办资金都是十万元。而所谓开办资金,也只在申请办理民营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验资时所用,许多养老院在相关部门验资后,就将钱用在养老院的前期经营里了,比如用于采购养老院日常所需物品等。

  “这也是造成法院最后对这类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这类高风险行业没有保证金制度,入行门槛的资金要求又低,导致发生法律纠纷后赔偿问题就很难得到保障。”吉旺晟表示。

  建议

  涉老险种需要增加

  一位养老院负责人表示,养老院目前由民政部门业务指导,但养老院在自我保护方面几乎是空白,一旦老人出现风险,责任大部分由养老院承担,而这对于仍处于起步阶段的养老行业来说,无疑是难以承受之重。虽然上海市的养老院在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下,都为入院老人购买了综合责任保险,但是对于动辄几万元的赔偿额来说,保险这一块还是显得保障力度太小。

 
  笔者从上海杨浦区民政局了解到, 2009年至2010年间,杨浦区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以来,共接到报案54起,其中骨折事故51起,赔付金额18.1万元。

  另外,有家属也表示,现在的保险市场对于老年人几乎没有合适的险种。一旦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家人想在养老院集体投保责任险的基础上再为老人加一份额外保障,都没有机会。对此,一位保险公司从业人员表示,由于老年人属于高风险人群,开办类似险种可能亏本,因此保险公司普遍兴趣不大。

  面对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一些专家建议,在相关政策保障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希望保险公司能对这一市场进行充分调研,人性化地设计一些涉老保险项目,以免除养老院和老人家属的后顾之忧。  

标签:   养老院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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