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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直单位养老保险征缴9月启动 个人缴费比例为8%

2017-08-31 09:12:57 无忧保

  无忧保养老保险早报: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召开的梅州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待遇发放业务培训会了解到,我市将从9月1日起全面启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10月1日起全面启动待遇发放工作,这意味着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实施。

  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我国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两年多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市人社部门积极做好文件出台、人员配备、经办配套、参保登记、系统调试等准备工作,并在保费征缴和待遇发放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前提下,决定从9月1日起启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10月1日起启动待遇发放工作。

  据了解,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州市市本级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经核定的月缴费基数之和。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市社保局暂按前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核定并生成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数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市社保局将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缴费比例方面,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基本养老金10月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单位编制内退休的人员(不含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待遇发放从10月1日起启动。基本养老金通过二代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在职时属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不含合同制工人),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不含节日补贴等)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在职时属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其待遇暂按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待粤府〔2015〕129号文规定的新办法相关计发参数完善后,进行新老办法待遇对比,按保低限高的原则计发并结算差额。基本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节日补贴等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予以保障。

  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由市社保局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预、复算制度。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市社保局暂按前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预算计发当年1月后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复算并补发差额。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进行领取资格认证。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应协助核实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退休人员丧失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市社保局申报。

  对于广大市民关注的职业年金的征缴事宜,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和省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相关事项尚未明确,但社保部门将严格按上级部署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启动征缴相关事宜另行通知。此外,社保部门提醒,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编制外工作人员仍应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继续按原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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