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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养老金标准2017:德州2017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调
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按照规定。德州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也将由每人每月85元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00元。
据悉,经市委、市政府积极争取,从2011年起,德州市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国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两项制度实现全覆盖,当年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全部开始领取养老金,未满60周岁人员须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其中,农村居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城镇居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支付身。2011年启动之初,德州市基础养老金支付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2012年10月1日起统一提高至60元,2013年10月1日再次提高至65元,2014年由65元提高至75元。自2015年1月1日,又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85元。
日前,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对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文件精神,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85元提高至100元。据悉,这次提高标准实现了德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5连增,提高部分将全部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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