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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2017-10-14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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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讯: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制定出台《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基金管理与监督,防止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

办法指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养老金领取人员是否符合继续享受养老金领取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养老金领取资格。该办法资格认证对象为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资格认证实行属地管理,认证中不得采取有损人格尊严的做法。资格认证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乡镇(街道)人社所每年9月15日发布资格认证通知,公布认证地址、联系电话等,组织村(社区)协办员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资格认证主要分本地认证、上门认证、异地认证、科技手段认证、内部协调认证、部门配合认证6种方法。其中,本地认证是通过现场核实的方式,养老金领取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现场办理认证。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社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协办员上门办理认证。

异地居住,不能按时回原籍参加资格认证的,可在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确认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人社所进行认证。公安部门定期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对,民政部门与人社部门定期对死亡人员名单、参保人员信息进行交换。乡镇(街道)人社所将认证结果在养老金领取人员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对通过资格认证的领取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县级经办机构继续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金。未办理资格认证或异地居住养老金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邮戳为准)未提供《协助认证确认表》的,其养老金从认证结束次月起暂停发放。

《办法》同时要求,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的,县级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的,应终止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冒领骗取养老金的,应责令退还,并可处被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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