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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4年7月28日十一届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炉并对外发布。其中,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设为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原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
参保人可自选缴费标准
《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惠州市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参保的基本依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捐助,基金收益及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参保人原则上应按年缴费,也可选择按月或半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按年缴费的于当年3月31日前、按半年缴费的分别于当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按月缴费的于当月20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基础养老金补贴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
困难群体补贴方面,残疾城乡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
丧葬补贴方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遗体处理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700元,丧葬补助费标准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办法》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在48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的,财政缴费补助在原来基础上增加30元。参保人缴费满15年后,计发待遇时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
此外,惠州将建立基础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惠州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当提高。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满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等条件的,将按月计发养老金。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只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
养老保险制度将完成衔接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方面,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老年津贴、养老金合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270元。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参保人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原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老年津贴、基本养老金合并建立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270元。全市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参保人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和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金”标准。同时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和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退伍军人返乡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
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退伍返乡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需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核发待遇的,其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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