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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养老保险政策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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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养老保险知识,今天yjbys社保栏目准备了南京养老保险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三)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包括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支付、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及一次性结算、基金管理、待遇领取资格验证等环节。

(四)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八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经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县)由区(县)经办机构经办。

二、参保对象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会保障)等城镇非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养老待遇:

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年满60周岁。

2、未按月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现包括: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离退休待遇;企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地社会保障养老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保养人员保养金;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三无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城市三无人员及农村五保人员供养待遇等。

(三)特殊缴费人员界定:

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申报缴费的人员。

2、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作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人员。

三、参保登记

(一)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宁居保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申请参保缴费。

(二)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收到《参保登记表》的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录入参保缴费信息。江南八区经办机构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确认,上报市经办机构。

(三)市、区(县)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缴费信息和参保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人员参保申请进行审批。

(四)市、区(县)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信息报送指定银行,同时委托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银行存折(卡),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告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费。银行存折(卡)用于参保人员缴纳保费或领取养老待遇。

(五)市、区(县)经办机构在收到银行到账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进行确认。

四、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保费实行按年缴纳。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缴费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江南八区居民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度开始缴纳。

(一)个人缴费

1、个人年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201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见附件1)。

2、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未按期缴费的,逾期不予补缴。

3、区(县)政府或街道(镇)、社区 (村)集体对下一缴费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于每年5月31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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