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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投保工作,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不可同时享受两种制度待遇。
二、缴费年限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2011年),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59周岁时,属于一次性补缴年度,凡是2018年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人员,2011-2017年期间缴费年限有间断的,必须在缴纳当年保费的基础上补缴所欠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三、缴费规定
(一)缴费及补贴标准。参保人按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限重度残疾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2000元。参保人须严格按档次缴费,市政府对选择任一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给予60元的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由市政府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60元的缴费补贴。
(二)补缴标准。补缴可选择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2000元任一档次,若参保人为特困户(特指享受低保、五保待遇人员),由村(居)出具证明,所在镇(街、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可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500元补缴。补缴保费或不在集中收费期间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四、任务目标和标准要求
(一)任务目标。全市完成投保人数11.5万人,投保额确保完成1.6亿元。各镇(街、区)要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村(居)当年投保率不低于80%.
(二)示范村标准。村(居)适龄居民参保率达到100%、人均缴费额达到1000元以上、村(居)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有补助。示范村达标数不少于镇(街、区)总村数的30%.
(三)时限要求。全市集中投保时间从2017年4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镇(街、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投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镇(街、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全力推进。金融机构各网点要与对应镇(街、区)人社所积极沟通,对接银行工作人员入村接款的流程和时间安排,尽量减少保费在途时间,确保资金安全。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投保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定期督查通报,确保圆满完成投保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做到应保尽保。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刊、集市等宣传平台,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高密度地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借助全民参保登记的有利契机,重点引导中青年群体及早参保、连续缴费,更好地保障老年生活。要对达到示范村标准的村(居)予以通报表扬,引导有条件的村(居)对参保居民实施缴费补助,激励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
(三)加强防范意识,确保基金安全。各镇(街、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制度,人社部门与金融机构要签订《委托安全押运保费协议书》,市镇村三级要签订《基金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要严肃查处;对基金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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