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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恩施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现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解答:
1、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根据省政府安排,将我市纳入2011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5、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政府补贴?
答: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中央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20元、市财政负担10元;对重度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由市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6、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答:参保对象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手续。具体为:个人申请登记→乡(镇)办人社中心初审录入上报→市经办机构复核确认→乡(镇)办人社中心打印核定单→参保人缴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7、缴费档次今后会不会调整?
答:缴费档次的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8、个人账户怎样组成?
答:市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9、养老金待遇如何构成?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政府对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领取的月基础养老金加发2元。(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10、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一)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二)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11、待遇享受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待遇申请手续,村(社区)初审汇总后报乡(镇)办人社服务中心,由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复审并报送市城乡居民保险管理局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养老待遇从核准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每月在规定时间前发放到位。
12、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如何调整?
答: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13、参保对象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怎么办?
答:参保对象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可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14、参保对象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怎么办?
答: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且在30日内申报的,按规定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并按死亡当月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10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15、如何申领丧葬补助?
答:待遇享受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向村(社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村(社区)初审后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复审并报送市城乡居民保险管理局。核准后,按规定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核发丧葬补助费,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16、原来参加了老农保,现在怎么办?与其他相关制度如何衔接?
答:(一)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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