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本溪市《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不仅是优质社保缴纳平台,还要做个体社保利益的捍卫者,根植用户,服务用户,关注国家政策,解读地方信息,实时跟进,解决个体社保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障遇到的各个疑难问题。

2014年6月,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要求各市对“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进行合并,建立与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利于在更高的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制度平等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为贯彻落实辽政发〔201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于2014年9月出台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政发〔2014〕25号)。为便于广大城乡居民对《意见》的理解,现将有关政策读如下:

一、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它不仅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从制度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可以使城乡居民共享同一政策标准,共用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制度平等和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现“四个统一”:

一是制度名称统一。合并后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政策标准统一。在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每年缴费5个档次和10个档次的基础上,统一归并为100至2000元12个档次,城乡居民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统一确定。

三是管理服务统一。科学整理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信息系统统一。在新农保和城居保现有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把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利于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保障全民覆盖”目标;二是维持了新农保、城居保自愿参保的原则,但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从年轻时就参保缴费,以利于其年老后获得更加可靠的保障;三是明确了在户籍地参保。

(二)基金筹集。《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至2000元12个档次(其中1500元、2000元各为一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原则,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是其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多缴可以多得。二是把原来新农保和城居保分别设置的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和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缴费档次,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自主选择权。其中,增设1500元、2000元2个档次,主要是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

集体补贴和其他资助。《意见》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这一规定,基本维持了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政策,并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政府补贴。《意见》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选择100元至2000元任意一档次缴费的,以最低档100元补贴30元为基数,按照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10元缴费补贴的原则,由政府给予补贴。对重度残疾人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政府均按照每年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金额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承担。

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这一规定,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特殊照顾,同时,在保留了新农保、城居保政府补贴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给予更高的缴费补贴,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有意愿和有能力的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意见》总结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经验,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计息标准不变)。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终身不变,无论在哪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二是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也都记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缴费的支持;三是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改为“按国家规定计算”,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四)待遇领取条件。《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针对各年龄组的具体情况,又细化规定:参保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五)养老金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为改善民生,增进百姓福祉,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70元,比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出15元。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规定进行调整,而且今后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这一规定是继续维持新农保、城居保的试点政策。同时,对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进行了完善,规定全部余额都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进一步维护了参保人的权益。

例如:某居民45周岁,若按最低一档年缴费100元,政府每年补贴30元,缴费15年,按当前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3%计息,到60周岁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2418元,除以139,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7元,加上基础养老金70元(计算时假定15年不变,实际上省、市政府会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届时每月可领养老金87元,一年可领1044元,回报率达10倍多,多缴、长缴、待遇更高。另外,个人账户养老金在支付139个月(11年零7个月)后余额为零(等于个人缴费本息全部收回),因此,长寿老人在72岁以后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

(六)转移接续。《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进行省内和省外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迁出地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这是总结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经验,并根据城镇化进程中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补充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居民在流动过程中累计权益。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运营

《意见》规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相应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确保政府补贴按时足额划拨到个人账户。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省政府将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这些管理制度和措施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从省和国家层面,有利于形成更大的养老保险“资金池”,更好保障城乡居民的公平权益;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居民的“养命钱”,必须确保安全完整,除了各级政府要认真负责、加强监管外,参保居民都应积极参与社会监督,促进资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三是国家将统一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实现保值增值,增进参保人利益。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要逐步推进使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这些要求,主要是针对城乡居民人口数量大、居住分散的实际,强调以人为本、以基层为重点,打造服务型政府,实现对所有参保居民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

  多渠道沟通,急速反馈,无忧保拥有10年以上社保服务团队,以最专业的知识解决各类问题。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制度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