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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稳岗补贴政策

2017-11-01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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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精神,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5〕1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当前形势下使用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更好地发挥我市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基本功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证。

二、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稳岗补贴: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裁员率=(上年底职工数-补贴年年底职工数)上年底职工数100%,其中各时点的职工数以失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为准,企业退休、死亡人员不计算在裁员范围内。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执行时间

我市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时间为2014年至2020年,2014年度稳岗补贴申请审批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6月30日,2015年度稳岗补贴申请审批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10月30日,2016年度稳岗补贴申请审批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依此类推,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规定时间内只能申请享受上年度的稳岗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四、资金使用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补贴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资金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支出。

五、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其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也可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根据审批条件,企业应按要求填写《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要件,其中包括:审批年至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缴费金额不少于所申请的稳岗补贴金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承诺书(附件2)、企业补贴年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企业补贴年地税综合申报表、失业保险手册。对因职工退休或死亡等原因使企业裁员率超过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还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企业,需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提供名单,其中市发改委提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的名单;市经信委提供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

(二)初审。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要件资料进行逐一核实、计算,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的《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加盖审批专用章,填写《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台账》(附件3),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将其要件退回并说明原因。

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还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列入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提供名单的企业,首先到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履行审核备案程序,企业需提供六份《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由相关审核备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然后到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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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补贴政策稳岗补贴政策补贴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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