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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
3、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青劳险[2010]3号)
4、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青劳险[2010]52号)
●办理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缴科
●工作流程
(一)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缴费所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科申请:
1、《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办理;对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三)参保人员可登录青岛社会保障网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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