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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7-11-01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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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时,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坚持了这一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了具体规定。

2、职工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有的地区以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出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对个人缴费基数设置上下限的主要考虑是,既能够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够避免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水平差距过大。

目前,全国各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实践中,一些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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