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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的办理:
1、新农保参保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一)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缴费年限符合下列规定:1.《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2.《试行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3.《试行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2、办理领取手续需要携带什么证件?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乡镇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
(三)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通过乡镇社保所发放给参保人。
(四)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0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农保经办机构编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
1、因地制宜的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
即应该立足于中国国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各地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缴费能力的不同适时、适当地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只有当地区经济的总体实力能够提供剩余积累,而且从积累中提取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对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当前的生活消费没有影响时,建立社会保险才具有可能性,在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时就谈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是不现实的。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自我保障层次:家庭保障,体现为成年子女对老年人反哺;个人储蓄,以青壮年时的个人储蓄养老;土地保障还可以发挥其有益补充作用。政府负责层次:财政与政策支持;集体保障层次,传统的或新型的经济组织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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