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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要点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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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的范围及时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统一从2014年10月起开始缴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之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七、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自2014年10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后,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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