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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政〔2015〕16号
南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日
南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濮政〔2015〕35号),在总结我县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任务目标是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15年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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