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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乐政[2015]16号规定,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在年满60周岁次月起在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基础养老补助标准基础上,县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县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在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补贴10元基础养老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乐县城乡居保中心
2015年12月11日
南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贴标准
1、年满60周岁次月起,在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基础养老补助标准基础上,县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元。
2、县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烈士遗嘱、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女双女户父母,在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补贴10元基础养老金。
3、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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