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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太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改革涉及哪些单位哪些人

2018-02-18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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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太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 改革涉及哪些单位哪些人

  1月20日,太原市政府发布《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改革涉及哪些单位哪些人?个人如何参保缴费?离休人员是否纳入此次改革?记者翻看《办法》,梳理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应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改革涉及以下单位和人员:太原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已明确转企改制且改革前已参加太原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改革后整体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晋政发〔2015〕42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太原市改革试点的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整体划转至省社会保险局经办管理。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前参加太原市改革试点的人事代理人员,改革后整体划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改革后,将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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