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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养老保险标准

2018-02-2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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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丽江养老保险标准

  依据《丽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将需要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可对农村居民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补助总和每年不超过个人缴费最高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规定上限,补助总和每年不超过个人缴费最高档。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暂定每人每月55元,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2.省财政补贴。省级财政对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

  3.市、县(区)级财政补贴。市、县(区)级财政实行鼓励性缴费补贴政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参保缴费人员,以200元为起点,对城镇居民选择缴费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45元的缴费补贴。对农村居民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30%、县(区)级财政承担70%;累计缴费15年以上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丽江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

  依据《丽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

  (二)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60周岁、不符合或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云南省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龄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五) 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并办理了第二代残疾证的人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照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年满55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60周岁后领取养老金。

  三、丽江领取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街道、乡镇事务所按月通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生成下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参保人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通知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通知单》交社区、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参保人持养老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由社区、村协办员审查,报街道、乡镇事务所初审。

  (二)街道、乡镇事务所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到龄当月10日前交县(区)农办经办机构。

  (三)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选择一次性补缴费的人员,待其缴足保险费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本息,通过银行一次性退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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