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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停止发放申报。
办理机构
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
2、《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2]32号)。
3、《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沪社基农(2012)63号)。
申办条件
1、不符合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
2、服刑、劳动教养的;
3、司法部门宣布死亡、确定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
申请材料
上述第2、3种情形人员,其家属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服刑、劳动教养的相关法律文书;
2、司法部门宣布死亡、确定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办事程序
申请人到办理机构办理养老待遇停止发放申报。
审核通过的,办理机构将《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变更确认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停止养老待遇发放。
办理期限
当场办结。
其他
待遇领取人员或其家属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区(县)经办机构可以直接进行停止发放操作。
申办表格
《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变更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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