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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相互转移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如何计算
乌鲁木齐市民何先生:我没上班之前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最近找到了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单位开始为我交养老保险。我想询问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相互转移时,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是如何计算的?
11月4日,何先生反映的事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国家人社部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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