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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事项

2018-03-0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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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补缴

  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如何调整

  答: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我市2011年7月制度实施时,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2014年7月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

  三、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是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三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四、参加老农保能否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答: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60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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