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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票乘车受伤 退休老人获赔

2018-05-23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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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林靖)张老先生持老年证免票乘坐公交车,不幸遭遇车祸受伤,公交客运公司拒绝赔偿,老人无奈起诉。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公交公司被判决赔偿张老先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万余元。

  张老先生是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位退休老人。去年9月,他持老年证乘坐公交大客车,不料公交车与另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老先生因此受伤。

  在法庭上,公交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张老先生虽乘公交车,但未购票。另外,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人郭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公交公司驾驶员并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先生乘坐某公交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客运公司有义务将张老先生安全送到目的地。现张老先生在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老先生属于按照规定可免票乘坐公交车的旅客,按照《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该旅客的伤亡予以赔偿。

  法官释法

  在日常生活中,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海淀法院的法官认为,伤者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依据客运合同,向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公交客运公司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官认为:“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依法免票的乘客,在客运合同中与购票乘客地位相同。

  依据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可免费乘坐北京公交集团公司等公交公司的公共电汽车。此案中张老先生便属于可享受免票乘车的老年人。他乘车受伤,公交客运公司虽非事故责任方,但依据其与张老先生之间的客运合同,其仍负有对张老先生经济损失先行赔付的义务。

  另外法官指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在运输过程中导致旅客人身伤亡,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承运人在此过程中有无过错。当然,如果有“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或“承运人证明伤亡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免责事由,承运人便可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此案中,公交公司向张老先生实际赔付后,可向事故责任人追偿其为张老先生先行赔付的费用。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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