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早报:无忧保是业界领先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全国首创通过微信平台提供新型社保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社保自由缴时代。
倪敏
德勤税务合伙人
税延型养老保险将是对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国际通行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迎接老龄化挑战,满足潜在养老需求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发展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探寻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势在必行
随着中国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我国即将面临沉重的国民养老问题。探寻适用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逐步建立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体系,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目标,并引起了政府与相关学术界的热议。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三大支柱方案,即由国家主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一直发挥着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主导作用。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虽于近年有着一定发展,但就其总体规模与发展速度而言,目前均未能成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和有力补充。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是推行补充性养老保障体系的有效激励措施之一。因此,在中国试点推行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储蓄性养老保险,并有效地结合企业年金制度的推行,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国际通行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模式
(一)养老保险计划的涉税环节
各国政府对养老金计划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通常面临三个涉税环节:
(1)个人/企业向养老金计划的缴付环节,其个人缴付金额是否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而企业缴付金额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养老金计划的投资收益环节,是否对养老金计划的利息或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养老金计划的支取环节,是否对养老金实际支取的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以上三个环节上的免税(Exempt)和征税(Tax)分别用“E”和“T”表示,其税收政策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模式组合:第一类是“非延税模式”政策组合;第二类是“延税模式”政策组合;第三类是“特殊优惠模式”(EEE型)和“特殊惩罚模式”(TTT型)(见表1)。
(二)个税递延型的养老保险计划
个税递延型的养老保险计划,通常指参与人在养老保险计划的缴付环节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个人缴费部分,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税延型养老金计划(401K计划与IRA计划)
美国历来对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非常重视,已建立起一套包括社会、企业(雇主)以及私人三大支柱的成熟的养老保险机制。在能够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计划(qualified plan)中,较为典型的是由雇主发起的401K计划,和私人退休计划中的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计划。
401(k)条款(计划)起源于指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规定。该条款目的是为雇主和雇员的养老金存款提供税收方面的优惠。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而企业一般也会按一定比例(不超过员工存入的数额)配合缴费。员工自主选择证券组合进行投资,收益计入401(k)账户。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和转为存款等方式使用。
IRA则是完全由个人建立并拥有所有权的一种符合联邦所得税法规定且享有税收优惠的用于退休后生活保障的自愿性投资性账户。建立之初,这是一种为没能被由雇主支持的企业年金计划(如401K计划)所覆盖的纳税人设计的,也具有税务优惠的鼓励措施。随着IRA计划的发展与演变,IRA计划同时也为那些由于退休、工作变化等原因,需要从雇主支持年金计划中转移养老资产的个人提供了可能。
无论是401K计划还是IRA计划,其税收模式都具有以下特点:
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和缴款限额或税收抵扣限额(见表2)。
(二)香港强积金制度
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也是具有代表意义的税延型养老金计划。强积金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 税收优惠。为鼓励强积金计划的推行,香港政府制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强积金的个人缴费在政府规定范围内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企业缴费在缴纳时无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强积金的投资收益免税,雇员在支取强积金时如满足一定的条件后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强积金采用完全储备积累制。采取储蓄积累制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制,一方面鼓励人们自觉积累,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制度设计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易于员工转移流动。
3. 强积金具有投资管理规范化、投资工具多样化的特点。这种管理模式的所有权、保管权、投资经营权与监管权都是相对独立的,由于机制灵活效率较高,往往能提供更高的回报率和更好的服务。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模式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
我国目前基本养老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特殊税收优惠的EEE模式。
在缴费环节,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益环节,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养老金的支取环节,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外,企业所得税法也对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了优惠的税收政策。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征税模式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企业年金缴费尽管给出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与国际主流的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仍较为有限。
1. 缴费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09年底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在全国范围内对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范。[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为了给予年金适当的税收优惠,[2009]694号文同时规定对企业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由于年金的企业缴费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适用单独的累计个人所得税率,边际税率较低,有一定优惠作用。
2. 投资收益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由此可见,虽然现行税收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但由于现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中的收益直接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并最终以年金收入的方式提取,而非以利息、投资收益等方式发放给个人,实践中通常暂不收取个人所得税。
3. 年金支取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 年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年金的企业缴费作为补充养老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商业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目前尚未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
一般而言,个人可自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但个人缴费不得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商业养老保险费则视作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理论上,商业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作为红利发放给个人时应收取个人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在支取时作为保险赔偿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为个人缴纳的商业养老保险费一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现行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模式的比较分析
综上所述,我们将现行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模式列示比较如下(见表3):
1. 前端课税模式的制度因素
由此可见,除基本养老保险外,我国目前年金与个人商业保险均采取的前端课税的形式,需要纳税人为今后获取的利益提前支付个人所得税。
采取前端课税的方法很大因素源于中国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及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局限性。
2. 前端课税模式的影响
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与通胀预期等因素,前端课税的现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年金的迅速推广与个人商业保险参与的积极性。税收瓶颈使得国家发展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障系统的意图很难得到个人与雇主主动的配合和全面的落实。因此,税延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与改革势在必行。
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方案探讨
结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及财政状况的特点,笔者对中国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提出以下观点:
(一)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应采取限额税延、试点推广的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对于法定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养老保险,采用的是前端收费的方式,对政府当期的财税收入贡献较大。如对个人养老保险采取前端免税的方式,必将对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产生影响。此外,考虑到通胀和退休后收入边际税率普遍较低的因素,这一影响即使通过远期征税也可能无法弥补。因此,个税递延产生的财政收入减少带来的影响是否严重,将成为关系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能否在我国成功实施的重要因素。根据保监会上海保监局近期最新公布的《上海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上海将在“十二五”期间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再次受到市场广泛关注。
参考国外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个人缴款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均是较为常见的个税递延手段。由于我国2011年已经推行了针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个税改革,个税收入预期会有较大下降。笔者认为,现阶段试点推行定额限额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当前形势下应是较为妥当的选择。
限额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机制既可以起到激励个人参与者的作用,又能缓和了财政收入大幅减少的问题。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个人收入差距较大的现状,为避免给收入畸高人群以过度优惠,定额扣除与比例扣除相比更能体现公平性的原则。
(二)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应与年金的推广相结合
笔者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得知,上海已有多家保险公司正在研究延税型的保险产品,税型养老保险的先期试点可能首先从商业保险领域推出。试点保险产品采取缴费、投资免税,投保人领取保险金时征税的递延税收模式。
从上文对国际通行税延型养老制度的分析可见,国外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可分为企业主导型(如美国的401K和香港的强基金)与个人主导型(如美国的IRA)。
由于我国目前推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税制,对员工的工薪所得采取企业代扣代缴的月度申报制度,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也仅限于年收入超过12万的部分群体。如我国的税延型养老保险以个人商业保险的形式推出,则无法像美国的IRA一样,通过年度申报的机制达到税前扣除的目的,一般仍需要通过企业代办或认可,才可能在企业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得以实现税前扣除。因此,试点的个税递延的商业保险极可能采取个人保单团体投保的形式,通过企业进行。
从长远发展考虑,应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置于企业年金制度框架之下,在个税递延的商业保险产品基础上逐步推出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个税递延的年金计划,通过个人年金缴费个税递延、企业年金缴费税收优惠的双重税收激励作用,促进我国企业年金的长足发展,使之承载起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应有的作用,从而建立起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体系。
(三)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应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相结合
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否实施的关键之一还在于我国税收法规的健全与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
我国现行的税法没有提出个税递延的概念,试点的推出需要中央与地方法规的支持,同时也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与信息技术管理能力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递延的征管模式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以便采取延迟性的纳税手段于养老金支付时征税。而个税递延的养老政策在全国的推广更要求在全国建立起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
宏观层面上,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完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迎接“老龄化”挑战,而且有利于稳定消费预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微观层面上,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激励人才,丰富企业的薪酬福利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的养老体系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往往相得益彰。在美国,个人养老金是资本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其直接和间接的持股市值占股票总市值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 完备的个人养老金体系,支撑起了美国资本市场近三十年的繁荣,而高速发展的资本市场又给美国的养老金体系带来了不菲的回报。因此,发展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亦具有深远意义。
首先,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对资本市场的潜在影响。
相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而言,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在个别城市试点阶段预计规模效应较小,但未来如果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则将逐步形成较为可观的规模,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影响。
2011年9月1日,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全国工薪收入者纳税人数约为2400万人。为估算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可能产生的最大资金影响,假设前述2400万人全部购买了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且每人每月缴费以500元至800元估算(据媒体报道,上海试点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有可能采用定额限额的方式,且预计限额为每人每月500元至800元),则一年内新增税延型养老保险资金可达1440亿元至2304亿元。(表4)
上述估算中的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预计税前可抵扣的限额仍低于经济发达城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的上限(以上海为例,目前个人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上限为935.04元)。随着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成熟,假设未来可抵扣的定额限额有所提高,甚至个人所得税递延可以推广至企业年金,则可能吸引更多的个人资金投向相关税延产品,产生更大的资金积累效应。
税延型养老保险可能带来的庞大资产积累效应,将对整个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深远影响。税延型养老保险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是在时间上架起劳动者“过去、现在和未来”三者之间的一座桥梁,有利于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同时,养老金的性质决定了税延型养老保险必将秉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责任投资的理念,充分发挥其规模巨大和投资长期性的独特优势,成为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中的一支稳定力量。反过来说,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税延型养老保险本身的规范运营和保值增值。
此外,现有社会保障基金和未来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投资方式和范围上的有益探索,将为未来适当拓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以实现保值增值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完善及推广,除了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外,也将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不可或缺的作用。 建议政府给予大力的政策扶持,尽早在部分城市推出试点,并于试点成熟后,进一步适时推广至全国。
表1: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征税模式
税收模式
EET
TEE
TTE
ETT
EEE
TTT
TET
ETE
缴费
E
T
T
E
E
T
T
E
投资收益
E
E
T
T
E
T
E
T
养老金收入
T
E
E
T
E
T
T
E
注:T (tax) 表示征收,E (exempt) 表示免征。
表2:国外税延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征税模式比较
征税模式
美国传统IRA
美国401(k)
香港MPF
缴费环节
个人
缴费部分 个人所得税
E(通常为设定年度可税前扣除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征税)
E(设定缴费比例限额, 全额可税前扣除)
E(设定年度可税前扣除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征税)
企业
缴费部分 个人所得税
无关
E(设定缴费比例限额, 全额免税)
E
投资收益环节
个人所得税
D
D
E
养老金支取环节
个人所得税
T
T
E(满足一定条件免税)
征税模式
T
T
EEE
注:T(tax)表示征收,E(exempt)表示免征, D(deferred)表示递延至支取环节征税。
表3:我国现行养老保险计划的征税模式
征税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
商业养老保险
缴费
个人缴费部分
个人所得税
E
T
T
企业缴费部分
个人所得税
E
T
T
企业所得税
E
E(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T
养老金收入
个人所得税
E
E
E
征税模式
EEE
TEE
TTE
注:T(tax)表示征收或不得税前扣除,E(exempt)表示免征。
众所周知,社保断缴的风险非常大,会影响到医保就医、买房、摇号、子女入学诸多方面,因此稳定、便捷、成熟、官方认证成了评价社保服务业的首要因素。无忧保自成立以来,专注个体社保和公积金服务,五大优势六大保障确保社保缴纳无忧,安全无忧,调基无忧,资金无忧,成为C端客户的首选品牌信任品牌。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