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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将扩大。
青年报资料记者 吴恺 摄青年报记者 顾卓敏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9月30日经上海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已经实施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比,新《办法》在职工基本医保适用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予支付医疗费用情形等方面都略有不同。
参保人群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2000年12月1日,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92号令),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实施。2010年以来,国家相继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市政府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因此,此次重新制定《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废止《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调整的实体内容,是依据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上海实际,进行了慎重斟酌,作了适当的细化和完善。同时,调整的实体内容虽已实施,但需要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确定。
记者在日前发布的新《办法》中看到,新《办法》将适用于上海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中的“企业”不仅限于“城镇企业”,实质上是将上海所有企业及其职工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的适用范围涉及原参加小城镇综合保险的上海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原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在参保对象不断扩大的同时,《办法》也扩大了门诊大病范围。据了解,《办法》将纳入门诊大病范围的恶性肿瘤治疗方式由原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扩大到内分泌特异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和中医治疗,以及部分精神病病种如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从而保障了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有所调整
青年报记者在此次发布的新《办法》中看到,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与原先一样,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在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上做了调整,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0%调整为9%,但用人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仍为2%。
按照国家要求,上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制度建立最初的7万元提高到34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新《办法》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也做了调整。依据新《办法》,凡是属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由第三人负担的、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这四种情形都是不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新《办法》中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做了相关规定: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设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后,参保人员按照新《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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