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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告上法庭求养老

2018-06-1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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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茅冠隽 通讯员 岳明静

  晚报讯 膝下有七个子女、现年91岁的翁老太本该安享晚年,可如今她却老无所居。为了能有一方住处,万般无奈下翁老太与子女们打起了官司。青浦法院承办法官从老人切身利益出发,合理安顿了老人住处。

  翁老太共生育三男四女,老伴儿去世后她跟随三儿子生活了20多年。去年5月,三儿子以建房子为由将母亲撵出,翁老太就搬到大儿子和二儿子家轮流居住。今年6月,老大也要求母亲搬出。

  迫于无奈,翁老太只好在两个女儿家轮流居住。但“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已经在翁老太心中根深蒂固,她认为总在女儿家不是长久之计,还是想和儿子住在一起。但三兄弟间因家庭琐事早生嫌隙,相互推脱,对母亲的赡养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村委会出面协调后也未能解决。

  无奈之下,翁老太向青浦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子女们解决她的居住和生活问题。

  庭审中,老太太提出想和大儿子一起居住:“我没别的要求,也不用他们支付我赡养费,只希望给我个住的地方,并且能经常看我就可以了……”。可大儿子第一个反对:“母亲应当在三兄弟家轮流居住,每四个月一轮。”老三也同意哥哥的提议,但他认为,之前母亲在他家居住、生活了20多年,自己支出的20万元费用,两个哥哥必须分摊。

  当承办法官问及原告是否愿意入住养老院时,翁老太表示同意。可老三始终对自己赡养母亲20多年耿耿于怀,不愿再拿出一分赡养费。几番调解后,几个儿子的态度依然坚决,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人的居住应首先考虑到老人的意愿、居住条件、照顾老人的便利。第一被告虽然不同意原告的要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不宜住在第一被告家中,第一被告应妥善安排原告住房,不得强迫老人居住或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原告要求第一、二、三被告轮流负责饮食等有可能导致三被告相互推诿,法院认定由第一被告照料原告饮食起居,其余六被告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原告,从生活上、经济上、精神上等方面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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