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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记者从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支持养老服务业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2013年11月1日起,我省养老机构及学校等相关单位的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居民用水价格标准。
据介绍,此次收费标准下发前,哈市居民自有车库用水和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收取,为4.3元立方米;收费标准下发后,按居民用水价格收取,为2.4元/立方米。居民自有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用水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水部分,仍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取。此外,哈市居民车库、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其污水处理费也按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由原来的1.2元/立方米降为0.8元/立方米。
我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或延期执行的,要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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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用水价格:自2010年1月1日起,哈市现行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4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4.3元立方米;特种水价(指洗车、洗浴行业用水)为16.4元立方米,对洗浴票价在每人次10元以下(不含10元)的普通浴池用水实行优惠政策,按照10元立方米执行;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其生活用水价格为1.3元立方米。
哈市污水处理费:自2007年9月1日起,哈市现行的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8元/立方米;非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为1.2元/立方米;根据哈市实际情况,对非居民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污废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4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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