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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潍坊高密市区的单某,今年已经70多岁了。说起前段时间发生在他身上的借款纠纷,老人至今心有余悸,“做人千万不能贪图便宜,天上不会有掉馅饼的好事。”
熟人借钱,许诺高额利息
据了解,2012年6月的一天,孙某来到年过七旬的老人单某家中,一番寒暄之后,向其表明了借钱的来意。尽管双方比较熟识,但孙某张口就要借57万元,还是吓了单某一跳。57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对于老实巴交,打了一辈子工的单某而言,更是他的所有积蓄,也是他治病救命的“养老钱”。因此,单某婉言拒绝了。但是来借钱的孙某仍不死心,提出了以高额利息作为答谢条件。
之后,在孙某的利诱劝说下,单某思想开始有了松动,心想:“这笔"养老钱"暂时也派不上用场,"以钱生钱"应该是个不错的主意”。而孙某为进一步打消老人的顾虑,便适时从口袋中摸出了事先准备好的纸笔,当面写下了“今借单某现金伍拾柒万元整,借期一年,月息8%,每月还息肆万肆仟元整加壹仟陆佰元整,借款人:孙某”字样的借条。而当年10月份,孙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单某借取现金10万元整,同样留下了孙某亲笔署名的借条。
手攥借条,却不见还款人
而把养老钱借出以后的单某,则时刻不敢放松警惕,一边省吃俭用,一边将两份借条视为自己后半生的依靠,眼巴巴盼望着还款日期。时间转瞬即逝,一年的时间很快过去了,眼看还款期限已到,孙某却没有丝毫还钱的表示。而焦急的老人多次电话联系并上门催要,却始终没有得到借款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在多次沟通未果之后,单某一纸诉状将孙某起诉到了高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偿还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187600元。
在庭审中,原告称借款金额为570000元,被告已支付三个月利息。然而孙某对他与单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却始终予以否认,辩称67万元系单某委托其向天津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代交的投资款,同时对给付金额也提出质疑,称57万元借款实际交付金额是506000元,其中包含了按月息4% 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然而由于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进行调查,因此无法核实被告所言的真实性。
原告单某要回“养老钱”
为了弄清事实,维护公平正义,法院向孙某之妻王某下达了询问通知书,以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质,通过询问,办案人员发现,王某的说法与孙某一致。之后,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审查,法院认定询问通知书作为间接证据 ,不能独立直接证明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的事实存在,不予采信。且根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单某借款本金67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和利息损失。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按照判决内容,将老人的“养老钱”予以返还。当办案法官将钱交到老人手上时,老人激动地流出了泪水:“感谢你们,感谢你们把我一辈子的积蓄要了回来,给我主持了公道,让我后半生有了着落啊!”同时,老人也提醒其他市民,千万不要像他一样贪图便宜,“天上是不会有掉馅饼的好事的。” 记者 马菲菲本报通讯员 毛伟涛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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