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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积累与市场选择的结合

2018-06-30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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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香港开始实施覆盖全港的强制退休保障计划——强积金制度。这个制度快速稳定地实现了从自愿性的退休保障体系向强制性的转换,顺应香港“回归”后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2011年香港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约为13%,预计2040年该比例会快速上升至30%。现在约6个就业人员承担1名老人的退休开支,届时将降为2个就业人员承担,压力倍增。根据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特色,以强制积累和市场选择为核心,着力打造香港养老保障“第二支柱”,对香港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繁荣起到重要的稳定作用。诚然,香港的情况,与大陆有诸多的不同,但其立足实际,尊重规律,依托资本市场建立养老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思路,对仍在努力探索的大陆养老保障制度及投资运作模式来说,香港经验无疑很有借鉴意义。

  香港通过立法强制性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士都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除部分豁免人士(如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获强积金计划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成员等)以外,凡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并长期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员工和个体经营人士,都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强积金制度出台仅十年多的时间里,参与企业、员工、个人经营人士的登记率分别为100%、100%、68%。

  强积金计划的强制性还体现在资金的归集上,雇主的缴纳责任大于雇员责任,雇主只要雇佣雇员就一定要为其缴纳强积金,不论全职还是兼职雇员,也不论雇佣期的长短;而雇员在达到起征点后也必须要缴纳;诸如此类,相关法规都有明确要求。强积金的筹资模式属于完全积累制,缴纳的资金全部进入雇员的个人账户。

  虽然强积金相当于强制性储蓄,但是缴纳比例不高,整体上降低了雇员和雇主的负担水平。对于一般雇员来说,缴纳的比例不高且免税,而低收入水平的雇员则不用缴纳,因此提高了参与的积极性。对于雇主来说,5%的缴纳比例远低于内地基本养老保险,不会带来额外的企业用工成本负担,也减少了因标准过高而产生的规避缴纳义务的不法行为,起到了维护企业竞争力和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的双重效果。

  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开管理,有利于提高强积金管理效率并

  保障强积金资产安全  

香港强积金计划以信托模式为基础,由商业机构依据信托法实行市场化运作和投资管理。受托人(通常多为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设立的信托机构)由积金局核准,负责强积金计划的注册和管理,本身并不实施投资管理,而是必须委任投资管理人负责强积金计划基金的投资管理,并确保其遵守所有关于强积金的规定、标准和指引。

  核准受托人的管理职责包括,为强积金计划参与者开设个人账户,明确记录账户所有资金每月的扣款和投入,详细说明投资损益情况,保证资金不得挪用或作为其他用途。此外,受托人还必须定期向积金局提交各类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内部管控报告等;购买足够保险,用以赔偿参保人因受托人或其服务提供商的失当行为而招致资产的任何损失。

  受托人由香港积金局核准资格和持续监管。积金局监督受托人行为的合规性,包括对受托人进行实地调查,以及对受托人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甚至检控,以确保计划受益人资产的安全。在香港强积金管理制度下,只有受托人是需要强积金管理局发放牌照的,投资管理人必须在香港证监会注册。香港还规定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法人机构。通过区分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不同职责,限制了企业和个人盲目选择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并采用公开信息披露机制引导投资管理人重视投资业绩的提升和创新产品的推出,有效规范了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了强积金参保人的长期利益。

  香港对投资活动限制较少,但注重保障参与人的投资选择权,要求投资管理人提供多层次产品组合

  积金局没有对强积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作出具体要求,仅通过投资指引对强积金的投资活动作出一般限制。在投资项目的分散上,投资在任何一个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他准许投资项目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强积金基金资产总额的10%,避免投资领域过度集中。在证券期货领域,强积金计划的基金一般可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份、符合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或若干种类的可转换债务证券。基金亦可有限度投资于上市认股权证。在容许的范围内,基金亦可借出证券或进行回购活动,以及透过若干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活动。对于银行存款及货币风险,强积金计划的基金可存放于符合资格的银行,但须符合法例规定的投资项目分散规定。此外,强积金计划必须限制其外币风险,外币占资产总额的份额必须低于70%。大部分强积金计划都提供包括货币市场基金,保证基金,债券基金,混合资产基金,股票基金等类别的产品,供参保人选择。

  确保雇员自行选择投资产品组合的权利,进一步通过市场竞争提升基金运作效率

  在强积金制度下,受托人在积金局注册强积金计划,雇主从核准计划中选择。受雇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年龄和风险承受能力,从雇主选定的强积金计划中,自行选择不同特点的成分基金。参保人最终的养老金待遇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情况。积金局对参保人进行广泛的投资者教育和宣传,以便参保人更好的管理个人账户,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为进一步促进市场竞争,推动受托人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降低管理收费,积金局于2012年推行了“雇员自选安排”,允许雇员每年有一次重新选择受托人及强积金计划的机会。

  香港金融市场成熟发达,积金局要求投资管理人必须为参保人提供丰富的投资选择。强积金计划由积金局核准,接受积金局和香港证监会的共同监督。强积金计划在类型上可以分为集成信托计划、行业计划、雇主营办计划。为了配合参保人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每个强积金计划都包含多个风险和预期收益不同的成分基金,且每个强积金计划必须至少提供一个保守基金。此外,所有强积金计划还备有其他成分基金供参保人选择,基金类型从低风险稳定增长型,到高风险高潜在增长型。截至2012年8月31日,市场上有41个强积金计划,共计464个成分基金,平均每个计划拥有11个成分基金。

  香港强积金计划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收益,参保人的资产获得了保值增值,因而,赢得了众多港人的支持和信任。强积金计划虽然在金融危机中未取得正收益,但从2000年底实施至今,各种类型基金的整体年化收益率为2.7%,明显高于香港同期CPI1.2%。

  对大陆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借鉴意义

  中国大陆在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地域差异以及经济发展阶段、金融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均与香港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存在多种制度并存、区域发展极度不平衡、资金管理分散和运营效率不高等问题,不可能照搬香港模式。但香港强积金的制度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是未雨绸缪,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刻不容缓。中国已于2000年左右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未来30年老龄人口将呈现加速增长态势,面临“未富先老”的严峻形势。根据曹远征和马骏研究团队关于国家资产负债表的计算,养老金缺口是我国国家资产负债最大的中长期风险。在现有养老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今后38年中,养老金累计缺口占GDP比重将高达75%,其收支压力将来自制度的转轨成本和老龄人口的急剧增加。

  二是完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倡导市场竞争,提高运作效率。香港的退休保障制度并没有照搬世界银行1994年倡导退休保障三大支柱,而是采取了强制性的完全积累制,既覆盖了所有就业人口的退休保障,又充分发挥了香港市场竞争的优势。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投资收益和风险的高低自由选择投资组合,促进了投资管理人的竞争,为账户持有人提供更丰富和更合适的投资选择,保证养老资金的保值增值要求。此外,即将推行的“雇员自选安排”允许账户持有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选择受托人,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来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香港的这些经验,或许正反映了我们现行社保制度的局限和缺陷,因而值得借鉴。

  三是完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专门管理机构的努力,更需要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协同配合。香港积金局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于1998年9月成立的独立政府机构,负责强积金制度的立法和规管。积金局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保险业监督、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既维持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又降低了政府的监管成本。

  四是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需兼顾安全与效率目标,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香港强积金制度中,除了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外,其他角色可以兼任,因此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多为同一主体,运营效率非常高,客户服务质量也得到较好的保证。这也许为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一些启示,合理的制度安排,既可以相互制衡以维持资产的安全性,又可以提高运作效率,减少缴纳人的成本。

  五是完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不断更新理念,调整运作方式。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采取了现收现付型社会统筹与完全积累制型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由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制度不完善因素,不仅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较高,而且各级财政补贴的力度也很大,在财政收入增速放缓的趋势下,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可考虑降低强制性缴费的门槛,并由部分积累制向完全积累制转型,以减少对政府财政的依赖。

  (作者来自中证监会研究中心、北京证券期货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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