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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熊佳焰) 昨日,广州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民办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在全市推行民办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第一年度购买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保费为每床位不低于138元,往后年度续费不得低于此标准。
记者获悉,为在民办养老机构的老人购买养老意外责任险,主要是市、区(县级市)财政给予运营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必须按照受资助床位数购买意外责任保险,并鼓励这些机构为非政府资助床位的老人也购买意外责任保险。据悉,目前广州民办养老机构共有95家左右。
《通知》规定,广州将参照北京、上海等地购买机构养老意外责任保险标准,综合考虑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能力,第一年度购买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保费为每床位不低于138元,由养老机构购买。往后年度续保费用按照不低于首年保费标准及当年保险调整系数确定。
据悉,该保险的购买,将由市养老机构行业协会(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组织各养老机构、保险公司进行研究协商,制订、优化保险条款,提供各养老机构参考选择投保。各养老机构依据合同范本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亦可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协会统一选择保险公司集中投保。养老机构与保险公司合同实行每年一签。
养老意外责任保险保什么
1.入住对象意外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的入住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或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相应费用;导致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身故保险金、丧葬费。
2.其他意外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机构发生火灾、煤气爆炸、食物中毒、电梯意外事故,建筑物中的广告、装饰物发生意外,公共卫生设备缺陷等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负责赔付。
3.第三者意外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在养老机构管理范围内,因养老机构(包括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或护理不当等导致第三者(除承保公司及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入住老人,老人家属,进入机构办事人员、访客等)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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