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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枣庄10月20日讯(记者 甘倩茹) 本报9月17日曾报道了《医保与新农合将实行并轨》的政策,近日,滕州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滕州市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实施方案》,对政策落地及执行情况作出规定。
记者从滕州人社部门了解到,枣庄市级政策出台之后,原本属于滕州市卫生部门的新农合办公室已经和人社部门的医保处合并办公,两者同属于人社部门。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之后,统称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就意味着城市和农村居民统一的缴费标准享受同样的参保待遇。”根据上级文件,2015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360元/人。2014年11月20日前为滕州居民集中参保缴费阶段,最迟不超过12月31日;超过2014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滕州扩大了筹资减免人群的范围,除了城市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外,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由滕州市财政承担;60(含60岁)至69岁老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50%。农村一女、双女、独生子女伤亡病残家庭孩子及其父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镇(街道)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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