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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与陈先生是某高校大学同学,在校期间相识并相恋。毕业后,双方很快找到了满意的工作,稳定下来后,双方决定结婚,并签订了婚前书面协议,约定婚后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2010年9月10日,婚生女陈某出生后,李女士为了照顾老小、料理家务便辞去了工作。
现双方因交流少,感情日益淡薄,李女士打算离婚。但是婚前协议已经约定了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且李女士又没有工作和收入,离婚后生活会非常困难。这使李女士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律师张向龙、左丹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是约定优于法定的法律规定,意味着一个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的共同财产制,而得到优先适用。但是,如果一味地肯定婚前财产约定就会漠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因为家务劳动也是劳动。所以,根据权利和义务应遵循的对等原则,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结合本案,李女士为了照顾家庭老小而辞去工作,因此,可以以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为由,请求陈先生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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