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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养老机构内,老人们各取所需,颐养天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统筹兼顾五个关系
一是兼顾事业和产业。《实施意见》共五个部分,其中专门一部分阐述推进养老产业发展,这是江苏省《实施意见》的重要亮点,产业发展篇幅较多且内容实在,是江苏省养老服务业重点发展的内容。《实施意见》既对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产业的发展,又对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作出了明确要求。既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发展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和产品,又注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着力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二是兼顾当前和长远。《实施意见》既提出了当前一些亟待解决的任务,如:提高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老年人政策性保险(放心保)制度和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激励制度。也明确了到2015年和2020年发展的阶段性目标,还提出了管长远、管方向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努力做到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兼顾居家和机构。我省养老服务是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的完整体系,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实施意见》既强调了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又突出了机构养老的支撑作用。《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开始就要求:“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各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具体服务项目。”然后,从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方面对养老机构的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四是兼顾省和地方。《实施意见》既对市、县(市、区)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作了规定,也对省级政府的责任做了明确。如:就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明确要求“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强调“省财政要整合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专项资金,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各地进行奖补。对一些有待探索的政策,如: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也给各地留下了创新、创造的空间。
五是兼顾城市和农村。目前,我省养老服务总的来说是城市好于农村,为此,《实施意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既对完善城市养老服务业提出了具体举措,也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做出了明确部署,为破解农村养老服务难题提供方式和方法。同时,明确要求城市养老机构要与农村养老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养老服务对口支援机制。
《实施意见》四大特征
(一)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在调研、草拟、修改和完善《实施意见》的过程中,适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为此,以“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精神”撰写的《实施意见》,较以往养老服务文件有较大突破。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切实推进江苏省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如:关于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补助待遇问题,我们吸收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为此,在《实施意见》第五条,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中明确:“各地要研究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从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二)借鉴国内外养老服务业好做法
为了更好地借鉴吸收其他省(市)养老服务的做法和经验,省领导带队,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省级机关负责同志和相关市分管领导参与,前往上海、浙江、深圳等地考察调研养老服务。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及港台地区比我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他们的养老服务业已经进入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这些养老服务实践会给予我们很多启示。为此,省民政厅还组织人员到欧美国家和中国香港等地区考察了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充分吸收国内外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先进理念和好的做法。
(三)总结我省养老服务业实践经验
2010年10月,民政部在我省召开首次全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推广我省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2011年1月,《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强化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内容。2011年9月和12月,省政府分别出台《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对“十二五”时期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专题部署,明确了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实施意见》充分吸收我省各地探索并经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如: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就是在总结苏州、南京和泰州等市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综合责任保险,和非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制度实践的基础上,上升为全省的普遍性政策。又如: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就是总结我省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南通建立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做法,充分吸收了南京市鼓楼区、无锡市惠山区、南通市崇川区、盐城市盐都区等地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规范化运行的经验。
(四)提出养老服务业发展新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的总目标和5个具体目标,兼顾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个相关领域。特别明确了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机结合,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全省机构养老、社区和居家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及相关养老服务提供8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等量化指标,这些指标是在深入研究,结合近些年来发展实际和未来发展潜力基础上,通过仔细测算确定的,与我省基本省情相适应,依靠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是完全可以确保实现的。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第二部分是提升养老服务能力,第三部分是完善养老服务制度,第四部分是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第五部分是强化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思路中坚持深化体制改革,保障基本服务,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提出了到2020年,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70%以上的目标。
第二部分,围绕全面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养老服务能力,明确通过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平台,满足各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着力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各级财政都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对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进行改造升级,充分利用农村闲置资源,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积极构建养老、照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建立省、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互通互联的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部分,提出建立和完善的制度,着力健全养老服务的制度体系。完善监管和退出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城乡低收入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支持建立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综合责任保险和7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完善老年人精神关爱制度。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激励制度,根据职称、从业年限等因素,对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定补助。加快培养老年服务专业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第四部分,阐述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路径,按照市场化、企业化、品牌化、项目化、集聚化的方式,通过推进一批养老服务业重大项目、培育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和创新企业。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对采用先进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创建“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
第五部分,强调加大对养老服务的保障力度。加强养老服务业规划编制。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加强基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组织领导。
《实施意见》十大亮点
(一)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实施意见》明确要“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深化体制改革、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要“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在投融资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税费优惠政策、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政策等方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给予种种优惠,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释放了利好消息。
(二)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江苏是全国人均土地最少的省份,也是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考虑到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以往有关养老服务方面的土地供应政策仅限于公办养老机构用地,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的政策。《实施意见》不仅进一步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政策,还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予以规定,并且提出许多量化指标。如:“各地在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时,应优先安排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到2015和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分别达到30%。、40%。以上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参照成本逼近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返还收费的方式提供土地。对社会力量实施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级、设区市级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符合要求的通过使用点供指标提供土地。”随着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的出台,养老方面的土地供应瓶颈制约将会逐步破除。
(三)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快速发展
社会养老需求巨大、潜力巨大,但要把巨大的潜力转化为现实的需要,就离不开推动养老产业快速发展。为此,《实施意见》明确:“将养老服务业作为省政府《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市场化、品牌化、项目化方式,通过推进一批养老服务业重大项目、培育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和创新企业,全力推动养老服务业规模壮大、水平提升”和“对采用先进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创建“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被评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养老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实施意见》指出“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相关部门可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合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五)政府要坚持托底和保障基本
《实施意见》强调要“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些论述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兜底责任,对广大城乡困难老年人是利好消息。
(六)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
《实施意见》强调要“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开展养老教育培训、咨询评估、标准制定、质量监督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七)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实施意见》中明确:“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政府编制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级规划和本地实际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对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提出明确的量化标准和要求,积极推动从城市规划建设起始,就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其中“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要求已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有关内容衔接一致,且考虑到各地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基础条件和实际需求差异,采用低限指标。
(八)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
目前,我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2286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1437家、民办养老机构849家。公办养老机构占了大多数,不少公办养老机构效率低下,管理不善,亟待改革。对此,《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策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近些年,南京、无锡等地积极开展试点,效果明显,为进一步搞活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指明了方向。
(九)强调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
在城乡差距日益严重的今天,把农村养老服务放到养老服务业全局中进行谋划布局,使农村养老服务走出一条既与城乡养老服务紧密相连,又有所区别的路子,这是《实施意见》关注的重点,也是《实施意见》呈现的一大亮点。对此,《实施意见》把“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点任务,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管理、提高五保供养水平、建立健全农村关家之家等三个方面进行系统且全面的部署。
(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要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办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
另外,《实施意见》在税费减免、养老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养老服务业领导等方面也有许多创新亮点。
江苏养老服务业发展基本情况
我省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省份之一,截至去年底,共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1494.79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9.65%;其中65周岁以上老人1017.9万人,占全省户籍人口数的13.39%,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224.49万,占全省老年人口的15%,百岁老人7566人。目前,我省已建成各类养老服务机构2338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302家、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862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1174家,全省所有省辖市、县(市)都建成1所以上政府主办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床位数分别达到300张、150张以上。去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养老床位数42.8万张,占老年人口的28.6%。;其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14.46万张,占总床位数的比例达33.8%;护理型床位9.84万张,占总床位比例达23%。全省共有五保供养服务对象20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对象11.44万人,集中供养率57.2%,全省平均集中供养标准6373元/人/年,平均分散供养标准为5101元/人/年。全省已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78万家,其中省级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439家。全省已全面落实尊老金发放制度,百岁以上老人尊老金由省财政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统一发放,80周岁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由地方财政按不低于50元、100元标准发放。全省共有各类养老护理员24181名,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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