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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推出企业职工养老新政 劳动年龄段居民实现参保自由

2018-08-13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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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报讯

  (记者陈屿、新闻研修班学员马俊杰)昨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我省于本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情况。该《指导意见》在国内率先推出了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参保自由。

  根据《指导意见》,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无论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还是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只要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校学生除外),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蒋忻说,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员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据介绍,《指导意见》实施后,只要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除审核其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再限定其他条件,办理参保手续也尽量减少了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办流程和工作程序都更加简洁便利,“通俗地讲,就是符合条件的居民拿着身份证就可以去参保了,这打破了以往参保的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

  此外,为了方便城乡居民参保,《指导意见》还对延长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等方面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要远远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将给普通城乡居民带来巨大便利和实惠。”据蒋忻介绍,目前我省已有1600多万人正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随着新政策的推广实施,将有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居民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对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都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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