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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12亿,占总人口的15.5%,逾8800万户家庭有65岁以上老人。《2014年天津市失能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天津市60岁及以上的户籍老年人口达215.42万,占户籍总人口的21.18%。随着老龄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涉老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为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积极为人口老龄化奠定法律基础,2013年7月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
重阳节当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河东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法实施后本市涉老案件的发案特点、纠纷焦点及人民法院在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举措。河东区人民法院还在会上发布了该院涉老案件综合情况白皮书,总结案件情况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维权建议。据介绍,本市法院近两年来审理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类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案由主要有离婚、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确权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其中赡养纠纷1181件、法定继承纠纷1540件、遗嘱继承纠纷648件、遗赠纠纷93件、遗赠扶养协议纠纷25件。
典型案例一:房屋共有权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曹某某与其母被告李某某共同购买某小区房一套,该房交纳部分首付款后,剩余房款由曹某某进行银行贷款。其后,二被告以各自占有房屋份额50%的比例,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曹某某是持证人,其母是共有权人。现原告张某某以其支付部分首付款及与被告曹某某婚后共同还贷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为涉讼房屋共有权人,并要求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对此,二被告不予认可,同时抗辩首付款及部分贷款均系被告李某某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房屋应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告李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取款凭证时间、金额与涉讼房屋房款交付情况相吻合,能够证明涉讼房屋首付款及部分贷款系由其支付和偿还的事实,而原告张某某主张向其父母借款及婚后与曹某某的共同收入所得支付房款,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对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父母的毕生积蓄,而一旦子女婚姻关系变化,导致出资父母为子女婚姻生活购房的初衷和意愿破灭,而此时父母步入老龄,收入和经济实力大不如前,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父母出资很少留有有效证据,导致其在诉讼中合法权益难以保护。本案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从涉讼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购房实际出资、后期偿还贷款的支付情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保障了老年人为子女出资购房后的财产权益。
典型案例二:子女赡养纠纷案
村民杜某某每月享受300元政府补贴,并无其他生活来源。老人将6个子女诉到法院,称原告已年迈,生活不能自理,又无经济来源,要求6个子女今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00元,原告生活由4个儿子轮流照顾,两个女儿辅助,4个儿子中如果有人不能按时照顾原告,按医院标准给付护理费,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由4个儿子平均分担。法庭上,几个子女各执一词,有的表示同意给赡养费,但自己收入低,身体差,没有能力照顾父亲;有的不同意给赡养费,同意承担除医疗保险外的医药费;还有的子女表示,拿不出300元赡养费,可以出100元,可看病的钱拿不起,但父亲住院时可以照顾。也有子女表示同意父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共同负担今后医疗费以及轮流照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告的实际需要,应予支持。故法院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6名子女每月每人给付父亲赡养费100元;老人今后的医疗费用,除去医保报销的部分由6名子女平均负担;老人今后继续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生活,在生病治疗期间及生活不能自理时由6名子女轮流照顾,如不能按时照顾则支付护理费(按当时医院护工工资计算)。
典型意义:老年人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很多老年人面对子女的不孝选择忍气吞声,不愿诉诸法律,而且老年人起诉子女赡养纠纷,与子女对簿公堂,又极可能会引发针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因此,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加强赡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很有必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极个别态度顽固、经反复协调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应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出发,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老案件新特点
据了解,近两年来,本市涉老案件逐渐面临新的特点:
一是“黄昏恋”造成家庭纠纷多发。越来越多的丧偶老人再婚,但双方信任程度低、子女的反对等诸多因素造成老年人再婚基础薄弱,极易破裂。由此引发的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一方死亡,双方再婚期间财产分割或确权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二是不动产迅速升值引发多米诺效应。随着近年来房价上涨,许多原本积蓄不多的老人因房屋升值或房屋拆迁而资产骤增,有些子女为了获得更多资产份额,私藏老人身份证、工资折等证件,私自处分父母财产,甚至据为己有,激化家庭矛盾。子女之间以分得财产多少来划分彼此间赡养义务,造成互相推诿赡养义务、老年人无人照顾的局面,有时形成赡养案件与析产、房屋确权或腾房案件交叉,此类案件在审理、执行方面难度加大。
三是精神赡养引起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第二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目前,全市法院受理的赡养类案件中要求物质和精神复合型赡养请求的开始增多,但审判实践中,根据该条进行判决后,因精神赡养的不可替代性,在实际执行中遇到诸多困难。
四是赡养法律关系双方均为老年人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因赡养人自身已是老年人,同时又担负着赡养高龄父母的责任,很容易引发家庭矛盾。成讼后,这类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也比较大。
维权建议:完善法律法规 增强防范意识
出台“精神赡养”实施细则。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问候”的周期与频率,也可授予老年人居住的社区或所在社保机构监督职权,对侵犯老年人权益如歧视、拒不看望、照顾老年人,忽视老年人精神需求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对于未尽相应精神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惩戒等作出具体规定。
提倡老有所乐养老模式。老年人在精神养老方面需要树立新观念,逐步从“依靠子女”转变到“依靠自己”。调整自己的心态,培养新的兴趣、爱好与生活方式。树立“老有所为”的积极心态,在发挥余热中找到自身价值,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子女的精神依赖。
增强自我防范的法律意识。老年人辛苦一生获得的房产、储蓄等财产是其养老保障的筹码,一旦馈赠给子女,老年人将富有变成贫困,无法掌握生活的主动权。原有平衡、和谐的关系也会因财产、利益的变化而改变。老年人不宜过早将财产转交给子女。同时,在子女面前,老年人应当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委托保管、借款等事项,应当有书面凭证,例如借条、收据等,以防子女今后用各种理由推诿、抵赖。一旦诉讼,该书面凭证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相关事项,维护正当权益。
积极慎重对待婚姻。老年人因为身体机能的改变,心理状态也随之改变,变得更加脆弱,需要更多的陪伴、更多的心灵慰藉。但再婚要面对的是新的生活对象,因为生活方式的不同,摩擦和冲突不可避免,共同生活前,必须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不能充满幻想。子女们应该认可和尊重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理解老年人的心理、生理需求。婚前财产继承问题是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障碍,子女担心财产旁落他人。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纷争,老年人再婚之前,最好先就各自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签订一份明确的遗嘱或协议。双方再婚后,老年人和其子女可以通过签署赡养协议来解除老年人再婚后有可能发生的赡养义务纠纷,同时可以一并对生病护理、费用承担、身后事处置等事项予以约定。
围绕审判执行 全面保障老年人权益
民事案件调解优先,注重维系老年人家庭亲情。涉老民事纠纷很多系家庭内部纠纷,当事人之间有亲缘关系,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各级法院十分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通过当庭教育、个别谈话等方式对承担义务的家庭成员进行疏导,在情与法之间寻找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结合点,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修复当事人和睦的家庭关系。很多法院在开庭前走访双方当事人深入了解案情,审理中邀请特定身份人如老龄委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提高案件调解效率。
刑事审判宽严相济,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刑事审判中,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保护老年人权益有机结合,加大针对老年人实施的抢劫、盗窃、家庭暴力伤害等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调解和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对老年被害人的经济补偿。
加大执行力度,将老年人的各项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审判案件的法官积极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第一时间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在赡养等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设立执行担保条款,督促义务人按时履行,从而预防被执行人的推诿,增强执行的可操作性。对老年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对于追索赡养费等涉及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案件,依法先予执行,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必要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拓宽维权渠道 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服务
案件回访,审判程序结束后继续为老年人保驾护航。通过电话询问、登门探访等方式进行回访,了解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对于子女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的,通过做工作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必要时协调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帮助共同解决。
诉讼服务,在工作中融入更周到细致的人性化关怀。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对老年人推行人性化便民措施,很多法院开通无障碍通道,专门为老年人准备了老花镜、常用药品箱等。进一步落实诉讼引导、风险提示等便民工作,在完成好位置引导、收取材料、立案咨询等日常工作的同时,对老年人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咨询、优先接待。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采取12368服务热线、上门立案服务等方式,解决老年人立案中的实际问题。对符合法律规定、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实行司法救助。对老年人维权案件,依法对应交纳的诉讼费给予减、免、缓。
程序倾斜,注重考虑老年人身心状况。涉老案件优先送达、优先排期开庭、优先督促履行。
加强宣传,增强老年人依法维护日常自身权益意识。全市法院借助报纸、电视台、法院网、微博等平台,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普法,举办“关爱老人”座谈会、法律维权咨询服务等,回答有关老年人维权的咨询,增强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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