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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茜)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记者了解到,今年是自2005年以来我省连续第十次调整养老金。全国平均调整幅度为10%,我省略高于全国平均调整水平。据统计,这次调整养老金,将惠及全省360余万企业退休人员,安排资金总量超过100亿元。
据了解,符合本次调待范围的人员有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同时,我省还对“建国前老工人”以及对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的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单独制定了养老金调整办法。
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00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00元。本次增发的待遇,不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也将调整养老金标准。具体办法是:一是普遍调整。按一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按二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72元;按三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56元。二是适当倾斜。按照缴费档次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50元和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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